各企业:
为落实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更好地发挥政策措施的引导作用,助推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精神,现开展海珠区2017年度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申请单位需符合条件
(一)在海珠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含本数,下同)。
(三)以从事网络营销为主营业务,并依法具有从事相关商品
和服务的经营资质。
- 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资金奖励扶持之日起3年内
不迁离海珠区,违反承诺的企业应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五)企业入驻海珠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海珠区创新园区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非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不限于在海珠区运营的时间,下同),其中:以特定行业(一个或一类)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以多个行业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2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
2.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年均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3.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1年以上,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4.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包括外包服务和研发、设计、代运营等)的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单位报送材料
(一)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认定、认证证书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ISO认证证书等)。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文件(示范企业提供)。
(五)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提供)。
(六)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七)电子商务业务相关凭证(如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凭证等)。
(八)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体现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电子商务营业收入、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等数据)。
(九)承诺书(见附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科工商信局新业态拓展科(泰沙路555号612室),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xyttzkjcx@163.com。
附件:1.《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
2.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申请表。
3.承诺书
海珠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3月12日
(联系人:龚虹红;联系电话:89088608)
附件2:
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
申请表
申报企业: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 奖励扶持申请报告
海珠区人民政府:
我公司 (公司名) 于 (日期) 入驻海珠区 (填园区名或被评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精神,我公司符合 (列明符合的文件条文) 要求,特申请给予奖励扶持。
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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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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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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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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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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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营企业 □ 民营企业 □ 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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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电子商务平台□ 网络零售商□ 传统企业应用电商□ 电子商务服务商□ 其他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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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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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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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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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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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海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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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海珠区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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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总收入 |
万元 |
电商业务收入 |
万元 |
平台运营时间或应用电子商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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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交易额 |
万元 |
2017年度应交税额 |
万元 |
其中:免征税额 |
万元 |
实交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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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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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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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机构)专职人员数: |
人 |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
人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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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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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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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 |
附件3:
承 诺 书
我公司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是真实有效的,自愿承诺自获得资金奖励扶持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